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黃南鳴
黃于誠 黃南福 黃南興 黃淑珍 陳培璋 陳培文 陳巧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娟娟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彩色照片中黑瓦白門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前開建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建物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並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