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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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本件業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宣判終結,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聲請人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