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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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王多慈 即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09年12月27日第14屆第
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內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
109年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宜蘭縣政府110年2月23日府民禮字第110002382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文瑜附表:
┌────┬────────────┬─────────────┐│條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9│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5-9│││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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