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陳明欽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陳明欽並未敘明對本院何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敘述再審理由,及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理由及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