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杜雅馨 (原名: 杜彥瑩杜楷卉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簡瑟芳

代理人 黃淑琴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10月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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