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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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王郁雯
       賴耀仁
被   告  賴國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1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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