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曾炳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興偉 (即 林聰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聰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林聰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