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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