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 參陸陸柒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585號被告葉家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該案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為淨重0.21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208公克;淨重0.346公克,取樣0.0001公克,驗餘淨重0.3459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366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莊川億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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