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 丁立行 被上訴人經貿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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