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丁立行 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 律師
郭緯中 律師被告經貿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桂旺 訴訟代理人 李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繪製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三層停車場編號49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標線,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系爭停車位之使用及交易價額,而系爭停車位市價約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業據原告陳報在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