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 邱垂章 被上訴人 林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萬7,540元,反訴部分為19萬1,880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29萬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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