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林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2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同年9月22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9月25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南帝化學工│88NX004023│股票│1│236││││業股份有限│5-3│││││││公司││││││├──┼─────┼─────┼───┼──┼───┼──┤│0002│南帝化學工│89NX004315│股票│1│168││││業股份有限│6-7│││││││公司││││││├──┼─────┼─────┼───┼──┼───┼──┤│0003│南帝化學工│90NX004518│股票│1│61││││業股份有限│0-3│││││││公司││││││├──┼─────┼─────┼───┼──┼───┼──┤│0004│南帝化學工│91NX004747│股票│1│209││││業股份有限│8-3│││││││公司││││││├──┼─────┼─────┼───┼──┼───┼──┤│0005│南帝化學工│92NX004945│股票│1│115││││業股份有限│8-2│││││││公司││││││├──┼─────┼─────┼───┼──┼───┼──┤│0006│南帝化學工│93NX005124│股票│1│72││││業股份有限│5-8│││││││公司││││││├──┼─────┼─────┼───┼──┼───┼──┤│0007│南帝化學工│94NX005292│股票│1│62││││業股份有限│2-7│││││││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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