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怡宣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怡宣與 林明右 (本院另行審理中)為男女朋友關係,2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需錢孔急,共同謀議以搶奪彩券行刮刮樂彩券之方式牟取不法財物,並鎖定以「2,000萬超級紅包」之刮刮樂彩券為下手目標,其分工係由被告向彩券行聯繫,確認彩券行內有上開刮刮樂現貨,再由林明右到場行搶,被告則在外把風方式實施搶奪犯行。約定既成,被告於113年3月13日21時30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向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天降財彩券行」店員即被害人 張郡怡 ,詢問其店內有無「2,000萬超級紅包」刮刮樂,張郡怡回覆有現貨後,當即鎖定「天降財彩券行」為實施搶奪之下手對象,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2時49分許,2人分別騎乘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NBR-5612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該彩券行,由被告在該彩券行外把風,林明右則進入店內向店員張郡怡佯稱要購買「2,000萬超級紅包」4本,張郡怡將4本「2,000萬超級紅包」(編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放置於櫃臺上(一本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此時,林明右乘張郡怡未及注意之際,當場徒手搶奪上開刮刮樂彩券4本,並於得手後迅速逃離現場,張郡怡雖當場發現,仍不及制止,林明右與被告以此方式搶奪本案刮刮樂4本得手。得手後,林明右隨即刮取上開刮刮樂彩券,並於同日23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長利運動彩券行、於同日23時4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某不詳彩券行,分別向不知情之店員以中獎彩券兌換各20,000元、62,000元得手,再由林明右將其中贓款35,000元交付予被告朋分。
因認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3年6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