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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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債權人 馬莉莎 法定代理人 賴星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OBRAJHAREDLOEL( 洛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已設籍,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並敘明聲請狀列賴星孝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因為何?如債權人為未成年人,應列明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並均補正簽章;如已具訴訟能力而係委任賴星孝為代理人,則請具狀更正再補正合法之民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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