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06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000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為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第一庭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