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 許逸弘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歐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許逸弘擔任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許逸弘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逸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董事會議事錄、帳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蓮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