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