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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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曾慧玲 被告 吳碧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碧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曾慧玲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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