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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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241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黃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