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被告國軍桃園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丁○○辛○○戊○○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