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 張隆盛 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