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7號原告 曹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鎰精機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含預告工資50,000元、資遣費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2,500元,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0元(3,750元-2,500元=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