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執字第1486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復經該署檢察官依被告於95年7月18日陳報之住居所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之事實,固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惟被告之戶籍地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並曾陳報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住居所,此觀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本院96年度簡字第6919號簡易判決書即明。聲請人僅依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之址傳喚、拘提未果,遽認被告業已逃匿,即有未洽。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