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30
6號被告甲○○犯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96年3月13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足認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又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3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3月1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賭博性電動機具│壹臺(含IC板壹塊)│├──┼──────────────┼─────────┤│二│賭資(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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