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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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
債權人 陳和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勇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勇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所提證物支票發票人為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陳勇男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勇男」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2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陳勇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114年4月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㈤確認二張支票請求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