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
債權人 曾明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佳榛 即科盈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經債權人同意得自支付命令確定翌日起150日內雙方另以書面協議定分期還款非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
債權人 曾明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佳榛 即科盈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經債權人同意得自支付命令確定翌日起150日內雙方另以書面協議定分期還款非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