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戴雅柔 債務人 洪錦玲
一、債務人洪錦玲、戴雅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雅柔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
人洪錦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0萬3,55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共分14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戴雅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7萬3,60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錦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錦玲、戴│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3600│雅柔│月1日起││七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錦玲、戴│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600│雅柔│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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