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吳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勝琴 被告 吳献堂
徐金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9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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