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送達代收人 吳國賓 被告 白永瑞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236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