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0月(雖經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3案件,繼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同年間因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揭末
3案,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雖經抗告,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6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18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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