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黃馗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被告
反請求被告 黃士嚴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黃李素華
特別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30元: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10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3,706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扣除已繳納30,106元,應補繳1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妤瑄
附表:原告主張遺產範圍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金額
備註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7,767,150
1.房屋總面積為79.5㎡(一層面積26.5㎡+二層面積26.5㎡+三層面積26.5㎡)〈見卷一第93頁〉
2.左列建物為3層住宅,屋齡約51年(卷一第91-93、203頁),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106年3月至109年3月間,房屋型態、屋齡近似之鄰近建物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97,700元
。
3.依上計算,97,700元×79.5
㎡=7,767,150元
2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
存款
板橋分行
3,077
卷二第167頁
4
郵局
890
卷二第175頁
5
定期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800,000
卷一第183、185頁
6
1,350,000
7
3,980,000
8
股票
碧悠電子8310股
0
9
欣煜16000股
0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㈠以上財產價值合計:13,901,117元(7,767,150元+3,077元+890元
+800,000元+1,350,000元+3,980,000元)。
㈡原告應繼分為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3,706元(13,901,117元×
1/3,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