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黃馗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被告

反請求被告 黃士嚴

黃士鴻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黃李素華

特別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30元: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10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3,706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扣除已繳納30,106元,應補繳1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妤瑄

附表:原告主張遺產範圍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金額

備註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7,767,150

1.房屋總面積為79.5㎡(一層面積26.5㎡+二層面積26.5㎡+三層面積26.5㎡)〈見卷一第93頁〉

2.左列建物為3層住宅,屋齡約51年(卷一第91-93、203頁),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106年3月至109年3月間,房屋型態、屋齡近似之鄰近建物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97,700元

 。

3.依上計算,97,700元×79.5

㎡=7,767,150元

2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板橋分行

3,077

卷二第167頁

4

郵局

890

卷二第175頁

5

定期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800,000

卷一第183、185頁

6

1,350,000

7

3,980,000

8

股票

碧悠電子8310股

0

9

欣煜16000股

0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㈠以上財產價值合計:13,901,117元(7,767,150元+3,077元+890元

+800,000元+1,350,000元+3,980,000元)。

㈡原告應繼分為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3,706元(13,901,117元×

1/3,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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