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9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劉茵綺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84-NX-0000000-0
1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