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36號原告 陳家駿
陳詩怡 被告 陳豐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家駿、陳詩怡(下稱原告2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經查,被告陳豐榮被訴傷害等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2人於本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09年10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2人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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