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7號原告 李品蓁 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誌 、 徐子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