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按96年11月16日寄存鯤鯓派出所,於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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