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2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1日上午9:45分在本
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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