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87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