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蔡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 岡小字 第1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5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商業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富全公
司債權讓與證明書、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
定書、貸還電腦查詢明細、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
雖另抗辯無力清償云云,僅為債務人履行能力問題,尚不影
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非得對抗原告請求權行使之事由
,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
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