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如聲請調解狀調
解聲明第一項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
含民國89年7月24日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足資特定相對人
(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址之調
解聲請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4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