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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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顧國權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萬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李奇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財旺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