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債權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債權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附卷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一條逾期罰款第一項所載,須債務人不能於所定之完工期限,或債權人核定延長完工之日數內完成工程時,債務人則須給付債權人逾期罰款,故請具狀釋明本件工程約定完工之期限或核定延長完工之期限均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兩造依承攬契約所為給付及對待給付情形及本件債務人未依工程合約完工,致其遲延履行完工期限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本件債務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