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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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