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03號聲請人嘉義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其提出之本票所記載之發票人為許永圳,為此聲請人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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