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於上訴中將其於原審第二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元,擴張為三十七萬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四十五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應徵裁判費七千四百四十元,上訴人僅繳納五千九百五十五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一千四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擴張上訴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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