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7號聲請人乙○○
3之30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亦於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其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名間鄉中正村庄仔巷8號之
2,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應有違誤,應予移轉管轄。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