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1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