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51號原告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訴訟代理人 林品雅
薛奕宏 武心平 被告頂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複代理人 黃敏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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