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44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學治

債務人澤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詠霖

債務人游蕙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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