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抗告人 李秀琴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洋昇 間因107年度事聲字第103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盧佳莉

更多裁判書